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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的自查报告5篇

合同的存在可以确保双方在争议时遵循约定的仲裁或调解方式,一份合同作为法律规范劳动者权益的工具,高中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合同管理的自查报告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合同管理的自查报告5篇

合同管理的自查报告篇1

今年5月以来,我们根据河南省人社厅20xx年对全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和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对我市市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规范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并进行调研分析。目前全市市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范签订工作已完成,虽然每个单位都能按照要求完成聘用合同的签订,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规范解决,现将调研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直事业单位合同签订概况

全市市直事业单位275个,已实行聘用合同制度270个,占市直事业单位总数的98.2%;未实行聘用合同制度5个(因面临转企改制等原因),占市直事业单位总数的1.8%。全市市直事业单位应签订聘用合同12974人,已签订聘用合同12901人,签订率99.4%;未签订聘用合同73人(因伤病、不在岗、进修学习等因素),占应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总数的0.6%。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事业单位对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在认识上还存在误区,认为是在原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基础上再签订一个聘用合同,实际意义不大,没有意识到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确立聘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凭据,聘用制变成一纸“形式合同”。

(二)合同管理不够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要求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部分事业单位为了防止合同丢失,没有把合同发给受聘人员,一式两份的合同都在单位统一保管,背离了合同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三)混岗人员的聘用合同不易管理。有些人员岗位聘用和实际工作不在一个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在两难境地,不易管理。

(四)经营困难的单位聘用合同无法签订。个别自收自支单位,经营困难,职工基本工资无法保障。形成人员编制在单位却不来单位上班,单位也不给个人发工资的非常态模式,此类人员聘用合同无法签订。

(五)《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内容有出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内容与《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内容存在以下差异。

1.《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而《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2.《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而《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六)聘用合同的签订依据有所改变。《条例》实施之前,聘用合同是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为主要依据进行签订的,《条例》实施之后与国办发〔20xx〕35号文件有不同之处,目前合同文本中的参考依据仍是国办发〔20xx〕35号文件,尚未明确具体的修订及废止制度。

三、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督促各事业单位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聘用合同管理,完善合同使用管理制度,增强合同管理的意识。

(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应坚持工作与岗位相统一的原则,尽快理顺混岗人员的人事关系,解决混岗混编问题。对已经流动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完毕岗位核销手续,并与新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

(三)对于经营困难、无法保障职工基本工资的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该单位进行转制、撤销或者转换经费供给形势,使该单位改变名存实亡的现状。

(四)建议省厅对我省制订的《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在合同文本的依据中添加《条例》,并对合同内容与《条例》有冲突的地方进行修改。

(五)对现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罗列出需要保留、修订、废止的制度,对《条例》规定比较明确的先按《条例》执行,比较模糊、界定不清晰的经请示省人社厅后再执行或暂不修订。

(六)加强监督,加大深入事业单位调研力度。通过检查、暗访、座谈等形式了解实情,并设立聘用合同管理监督投诉电话,发现有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该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的自查报告篇2

一、部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和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制度建设现时酒店并无明文的合同管理制度,而只有合同审批流程和管理程序。

合同签订

根据审批后的采购申请书内容,经办采购员草拟出内容详细、条目清晰的合同后,填写好《合同咨询意见表》,经采购经理签发后转交使用部门、财务部及总经理(如属10万元以上合同需增加内稽组和集团外派财务总监)、酒店纪检监察室咨询意见。待合同补充完善后正式签约。正本合同一般为一式四份,全部由酒店总经理签名并盖酒店合同章方为生效。生效后的合同供应商存正本两份,采购部及财务部各存正本一份,使用部门存复印件一份。生效合同由部门秘书整理存档。

履行情况

部门主办的合同基本能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并在合同列明的时间内进行货款结算。

二、部门自查中存在的问题。 普遍问题

采购部主办的合同类型主要包括货物采购类、服务类、工程类、食品供货协议类和oem合同(主要为月饼代加工)。

而在自查过程中,尤其是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的过程中,由于原采购部主办的合同统一以采购部的英文首字母“p”加上四位阿拉伯数字(如:p1234),按签订日期顺序编排,从编码上不能即时反映出某一合同的属性。

“20xx年圣诞礼篮供货协议”(p4622),在供货商未完整提供有效证照时就签订协议,而该供应商并无结算收款的能力,到目前为止仍未能提供正式的发票导致结算工作未完成。

三、部门整改措施和整改成效。

1. 根据《花园酒店开展经济合同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精神,对我部的百货、工程和

维保合同的编码进行修正;并且将没有金额的食品供货合同(协议)也纳入进行编码管理。重新编码以后,合同编码更改为:

pe0001(工程类合同)

pg0001(百货类合同)

pf0001(食品类合同)

pm0001(年度维修保养类合同)

2. 应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查更为严谨,在采购项目报价之前应确保供应商的证照有效并具备应有的财务结算能力。

整改成效

合同编码重新制定以后,这样更直观地反映合同的属性类别,日后合同存档管理以及电子索引台账制作将更为便利。

合同管理的自查报告篇3

为贯彻落实公司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法务部下发的检查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单位20xx年一季度合同管理工作作简单的汇报:

一、 合同签订和履行基本情况

截至5月20日,20xx年一至二季度我**签订经济合同**份,包括:一般合同**份,重要合同*份,重大合同*份,其中,年度合同**份,支付质保金的有**份,维修施工补充协议*份,单一采购来源的有*份,招投标签订的合同*份,已经履行完毕验收达标项目**项,均为工程承包项目。目前正在办理审查评审手续的合同两份,已签订的各类合同均按约定工期进度正常开展,不存在违约或存在争议事宜。(详见《合同统计表》)

20xx年我单位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均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最新修订的《合同管理》执行,不存在签订滞后及补签现象。

二、 合同管理工作具体做法

一是修订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1、以开展“**”、内控风险控制管理等工作为契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将新的《合同管理》及合同管理工作流程纳入工作手册。新修订的制度根据资质审查、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审批、履行、变更或解除等不同阶段的风险易发点,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操作流程等,加强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2、指定合同承办部门的经办人,要求各单位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本科室的合同承办工作,有力保证合同签订工作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二是高度重视合同基础工作,坚持做好合同登记、统计、归档等日常工作。

1、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履行合同审查评审手续,并做到送审的合同有登记,修改的合同有存档,签订的合同有备份,存档的合同有目录等;

2、做到合同管理表格格式规范。严格执行合同登记程序,按照公司法务部合同管理科制定的合同统计、履约情况评价表、合同登记台账及**档案目录等表格及时登录更新合同信息;

3、定期追踪合同履行情况,防范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其承办单位负责监督履约情况,由合同承办人员定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及合同纠纷处理等情况报**合同管理人员,每季度进行合同统计、更新台账报表等工作,以便随时核对和上级部门组织检查;

4、加强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签订后妥当存放,并于每年年底装订合同档案,送交档案室统一存档,方便合同档案的利用和使用。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单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进行合同审查评审时,个别承办人员提交合同对方的资质材料不全,如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从而延长了审批时间;统计合同履约情况时,个别合同承办人提供的信息不明确,未能及时有效追踪合同履行情况;还存在办理重要、重大合同审批手续时间普遍较长等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根据我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我单位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一是积极与总公司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确保相关重要、重大合同审批按规定期限办结;二是争取**相关政策支持,与各合同承办单位相配合,加大对合同承办人员培训力度,共同履行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管工作,进而提高我单位合同的受控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合同管理的自查报告篇4

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的“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标签。管理层已认识到企业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未来,同时,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又是影响企业信用好坏的关键环节。因此加强对企业合同的工作的管理,已成为上下的共识。“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我企业不断鞭策自身持续改进的口号。

回顾20xx年度合同工作,我们发现在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方面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 领导重视 认识到位

1、 改变了以往对信用的单薄观念,由综合部牵头各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了合同法、税法及会计知识的培训。

2、 改变了以往对信用管理不明晰的状况,明确了合同管理由合同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设专职专管员一名,财务、市场部兼职专管员各一名。

二、 加强管理 制度到位

为使“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我们首先做到了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我们设立了质量体系认证办公室,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我们还对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订适合本企业、本行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其次,从合同签订、评审、履行、验收、监督、归档,以及发

生纠纷的处理等环节都按照《合同法》规定重新规范,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三、 注重质量 履约到位

1、 对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并进行了劳动部门鉴定,仅20xx年4月就新签10人劳动合同。、

2、 为更好地了解员工思想状况,搭起员工与公司间的桥梁,20xx年下半年我分公司成立工会委员会,在涉及员工的集团权益时代表员工与公司协商解决。

3、 20xx年本公司签订工程合同成交额达到数千万元,合同管理工作仍由总经理办公室档案管理员一人负责,工程合同未进行详细分类,合同审核仍由总经理一人审核,为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增加审核,回首20xx年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仍要看到,工作仍存在较大的不足,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培训要加强,合同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把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20xx年11月22日

合同管理的自查报告篇5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甬府法发〔20xx〕33号)要求,鄞州区法制办认真梳理我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包括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投融资公司)制度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查找短板,为下一步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合同管理质量打下扎实基础。现将我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综合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做法

(一)抓制度、重实效,着力构筑合同管理工作制度保障

根据鄞州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际,重新修订《鄞州区行政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的《办法》调整了合同审查范围,并明确合同的签订、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纠纷发生及处理等一系列程序和要求,强化合同档案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办法》规定对镇乡街道、区政府部门(包括下属事业单位、国有投融资公司)对外签订的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纳入前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针对有些单位没有建立行政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点对点指导相关单位建立行政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签订合同的具体承办人的职责。确保重大行政合同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今年1—9月,区法制办已前置审查重大行政合同草案16份,涉及标的额48余亿元。另外,收到备案审查的合同21份。共向合同承办单位提出法律审查意见51条,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6份。

(二)严审查、重预防,夯实合同管理关键环节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合同管理工作的关键节点,是重中之重。本办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明确合同承办单位在提交本办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同时提交本单位法制审查意见、承办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综合考虑合同的合理性、可操作行性,注重合同的可履行性,要求对合同有些权利义务条款进行量化。加强对合同承办单位的指导力度,提高合同承办单位风险管理意识。建立与国资办、审计局等合同监管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对未履行内部相关审批手续的行政合同草案退回承办单位,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重新报送,防止越权对外签订合同情况发生。以本办审查的重大行政合同为例,有效纠正了诸如合同重要条款歧义、未完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违约具体责任约定不明确以及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等不合法、不适当问题10大类,经过审查的重大行政合同没有出现一起纠纷,有效防范了因合同条款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借外力、搭平台,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活力

充分“盘活”全区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健全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合同审查工作机制。在区级层面,重大行政合同以区法制办书面审核为主,但对于特别重大、复杂、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法律风险大的行政合同,指派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合法性审查。在区级部门及乡镇(街道)层面,建立法律顾问提前审查把关工作机制,重大行政合同在报送法制办审查时,要一并报送本单位法制机构初审意见。另外,对于国有资产投资合同、ppp投资协议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合同要求合同承办单位提供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查意见。积极鼓励各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谈判全过程,让法律审查工作在合同的谈判过程中先期介入,提高合同草案送审的质量,最大限度地屏蔽合同潜在陷阱,确保重大行政合同按预期目的履行完毕。今年1—9月,区法制办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收到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9份,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合同审查5次。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乡镇(街道)对合同管理工作重视度不够。虽然全区大部分单位都建立了本单位合同内部管理制度,但制度执行力不够,部分(乡镇)街道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不按规定报送审查,未在签订前经过本单位法律顾问把关等问题。另外,个别乡镇(街道)签订的1000万以上的合同未及时向区法制办报备。

(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审查机制不够健全。虽然我区各部门、乡镇(街道)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100%,但法律顾问参与本单位合同审查情况的较少。因未建立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审查经费保障机制,各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审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高。

(三)合同审查的人员力量不足。《宁波市鄞州区重大行政合同管理办法》只规定了5000万以上的重大行政合同在签订前需报送法制办审查,1000万以上合同签订后需报送法制办备案。除此之外,由于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有限,少数行政合同按规定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存在合法性审查的“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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